經驗交流
重慶:執行監理工作十不準、監理履職行為專項檢查違規典型案例通報
2022-07-20
一、典型案例
主要問題:
一是項目監理機構違反監理工作“十不準”規定,未按要求懸掛監督公示牌和簽署監理工作承諾書;
二是未按要求通過系統報送項目監理機構信息,違反《關于開展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備案工作的通知》第六條規定;
三是監理企業承諾派駐現場人員與實際人員不符,總監理工程師資格不符合要求,無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文件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3.1.2條、第3.1.3條規定;
四是監理規劃、監理細則審批程序不符合要求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4.2.3條、第4.3.4條規定;
五是未審查部分分包單位資質,且審查程序不符合要求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5.1.10條規定;
六是未按要求實施監理旁站,違反住建部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(試行)》第七條規定;
七是未督促施工單位對質量問題進行整改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5.2.15條規定;
八是部分監理日志缺失,無法反映監理工作情況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7.2.2條規定。
主要問題:
一是項目監理機構違反監理工作“十不準”規定,未按要求懸掛監督公示牌;
二是監理企業承諾派駐現場人員與實際人員不符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3.1.2條規定;
三是未按要求編制監理規劃、監理細則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4.2.3條、第4.3.4條規定;
四是未按要求對分包單位資質進行審查,未對部分原材料批次數量進行復核審查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5.2.7條、5.2.9條規定;
五是未按要求組織對分部(子分部)工程進行質量驗收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5.2.14條規定;
六是未督促施工單位對質量問題進行整改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5.2.15條規定;
七是未按要求對邊坡工程進行旁站,違反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(試行)》第七條規定。
一是項目監理機構違反監理工作“十不準”規定,未按要求懸掛監督公示牌;
二是監理企業承諾派駐現場人員與實際人員不符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3.1.2條規定;
三是監理規劃、監理細則審批程序不符合要求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4.2.3條、第4.3.4條規定;
四是未按要求對檢測單位與商品混凝土供應商資質進行審查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5.2.7條和5.2.9條規定;
五是養護室混凝土試件無標識,且與旁站記錄見證取樣臺賬及檢測報告不一致,違反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六條規定;
六是未督促施工單位對質量問題進行整改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5.2.15條規定;
七是監理日志未簽署檢查意見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7.2.2條規定。
主要問題:
一是項目監理機構違反監理工作“十不準”規定,未按要求懸掛監督公示牌和簽署監理工作承諾書;
二是監理企業承諾派駐現場人員與實際人員不符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3.1.2條規定;
三是項目監理機構未按要求組織分部(子分部)工程質量驗收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5.2.14條規定;
四是養護室混凝土試件與旁站記錄、檢測報告及取樣臺賬不一致,違反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六條規定;
五是旁站記錄內容不完整,違反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(試行)》第七條規定;
六是監理日志記錄不完整,且存在無監理資格人員簽字情形,違反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》第7.2.2條規定。
一是監理企業未按要求報送監理機構信息,違反《關于開展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備案工作的通知》第六條規定;
二是監理人員違反監理工作“十不準”規定,收受施工單位“加班補貼”,雖然相關人員已退還費用,并由企業進行了內部處理,但仍對行業造成惡劣影響。
二、處理情況